邮政服务如何适用用人单位责任——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作者:张毅
时间:2023-09-22     来源:中国邮政报

  民法典对用人单位责任作出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这是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获取相应的利益,因此,其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与工作人员相比,用人单位通常更具有经济能力,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在提供邮政服务过程中,由于邮政从业人员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邮政企业应向被侵权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而不得援用民法典关于第三人侵权的规定,提出由行为人(邮政从业人员)承担责任的抗辩。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服务时,适用用人单位责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定。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是因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的从业人员,既包括与邮政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应当包括以各种形式临时聘用的从业人员,也就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还应包括以代办、加盟等形式提供邮政服务的从业人员。例如,张某与某邮政企业健康权纠纷中,张某办理业务时与邮政代办员何某发生争执,被何某打伤头部,张某要求邮政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邮政企业抗辩,何某不是其工作人员,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代办人员应视为办理邮政业务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因张某索要发票而与之发生纠纷并致其头部受伤,依法应由邮政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邮政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履职发生侵权行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执行工作任务的界定。“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是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执行工作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的工作。例如,邮政从业人员在运输、投递邮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收寄、揽收、投递邮件中致使用户或者他人受到伤害,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就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邮政从业人员的侵权行为如与工作无关,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由工作人员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工作任务的范围,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考量,如行为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场所,行为人的名义(以用人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行为的受益人(用人单位受益还是个人受益),以及与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有关联。 

  三是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由于劳动者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用人单位享有必要的追偿权,不仅可以合理地强化劳动者的注意义务,也将促进劳动者勤勉履职,减少工作中的损害情形。实践中,有多起邮政企业向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从业人员成功追偿的事例。但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只能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这体现了内部求偿关系的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劳动者仅是比较轻微的过失,或者其本身没有过错,即使劳动者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也不能向劳动者追偿,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兼顾公平的需要。用人单位的追偿比例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来说,除情节恶劣的以外,不宜由劳动者承担全部损害后果。因此,邮政企业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之后,应当在评估邮政从业人员过错的基础上,合理谦抑地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