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侵权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作者:张毅
时间:2023-09-08     来源:中国邮政报

  邮政企业发生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赔偿损失是主要的赔偿责任形式。赔偿责任既要给予受害人充分及时的赔偿,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也要遵循合理的原则,避免因侵权行为获得不当利益。侵权行为后果是造成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受损,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是邮政企业承担侵权赔偿的基本依据。 

  人身损害一般赔偿范围。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赔偿的项目。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侵权人都应当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项目仅是较为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范围。 

  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残疾后特有的赔偿项目,主要是赔偿受害人因残疾导致的收入损失,属于财产权益性质的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因人身伤害致残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 

  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民法典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给予的赔偿项目,赔偿对象是因受害人死亡致使其近亲属丧失的经济利益,为财产权益性质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外,如果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入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财产损失的,依照民法典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相应规定进行赔偿。该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根据上述规定,侵害人格权益的,除了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通常为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对于某些损人不利己的侵权行为,如散布他人隐私,由双方协商赔偿责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财产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该财产已经使用的,按照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赔偿。某些特殊情形,如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为使被侵权人获得充分的救济,可以依照其他合理方式确定损失进行赔偿。 

  除此之外,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依照民法典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依照民法典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