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中与有过错规则的适用——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作者:张毅
时间:2023-08-25     来源:中国邮政报

  侵权责任纠纷中,在被侵权人对损害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失公允。因而,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即规定了与有过错规则,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理念。适用与有过错必须是“同一”损害,也就是对一个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均有过错。与有过错不仅适用于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负有过错,也适用于损害的“扩大”。侵权人造成损害之后,由于被侵权人的原因,致使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与有过错原则调整范围不仅包括过错责任的情形,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情形。也就是说,在无过错情形下,可以适用与有过错规则分担责任。 

  邮政企业发生侵权责任纠纷时,可以适用与有过错规则,以被侵权人存在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实践中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有些情况下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是存在过错的,依照民法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可以提出抗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邮政企业机动车与他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是与有过错规则的典型适用。邮政企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这主要考虑到,机动车属于高速交通工具,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风险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依照与有过错规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实践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随意横穿马路、逆行、在高速公路或者封闭快速路通行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依法也得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是与有过错规则在无过错领域的适用。邮政企业主张适用与有过错原则的,法院通常通过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之后,裁判邮政企业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邮件投递赔偿纠纷中,也有适用与有过错规则的事例。例如,阮某波与某邮政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邮政企业固然对因未妥投“领取骨灰通知”挂号信导致原告父亲骨灰灭失负有过错,但原告在得知其父一审被判处死刑提起上诉后长达3年多未曾对其父二审结果予以了解,亦未主动探望其父,其行为与中国传统孝道不符,对骨灰的灭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因此,法院适当减轻了被告邮政企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亦即不适用于与有过错规则。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道路交通法对此作出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害人故意免责,损害必须完全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受害人故意仅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侵权人也要依照与有过错规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