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作者:张毅
时间:2023-07-14     来源:中国邮政报

  当今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侵权责任纠纷也就不可避免。邮政企业涉及的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是因邮件损失、延误责任竞合主张侵权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方面人身、财产损害纠纷。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行为及其承担作出了详尽的规定。邮政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果没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虽然也会产生损害后果,导致法律行为的发生,如保险公司的赔付,但不涉及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多数情形下,行为人是因为对他人民事权益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的大多数侵权责任也是由于行为人的作为而产生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不作为也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即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如邮政企业对营业场所应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是行为人存在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要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还应存在过错,无过错也就无责任,过错原则是侵权责任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心理状态,是主要的过错形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通常依据以下客观标准:①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义务。例如,邮政企业应当承担收寄验视义务,邮政企业在投递环节应负担的义务。邮政企业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就存在过失。②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理性人的注意义务。“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即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但是,对一些特殊群体则要求具备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提供邮政服务时也要考察其是否履行了本行业内合格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责任,法律不以过错为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分担损失原则适用范围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适用。 

  三是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要求有损害后果。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身体残疾、精神痛苦等。“损害”除包括已经存在的“现实损害”,还应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民法典规定,运用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以及股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特殊情况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如果构成相应的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民事权利之外,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也在保护范围之内,侵害民事利益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可能构成侵权责任,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必然不构成侵权责任。 

  邮政企业承担侵权责任时,通常要由对方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即证明邮政企业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某些特殊侵权责任,如高空坠物,实行过错责任举证倒置,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